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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长青联盟章程
2018-12-07 16:34  

12月7日,山东省高等学校“长青联盟”成立大会举行,通过《山东省高等学校“长青联盟”章程》。

山东省高等学校长青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文名称:山东省高等学校长青联盟,简称为“长青联盟”;英文名称:Shandong Tertiary Institution Alliance, Changqing,英文简写为“C10”。

第二条 联盟发起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女子学院、山东管理学院、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长青联盟是以增进高校之间互动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目的,由驻长清大学城高校自愿成立的、非独立法人、非盈利性合作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坚持“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秉持“协同创新、开放高效、共建共享”的理念,充分发挥和利用联盟成员优质办学资源,创新合作机制与模式,推动建立全方位、可持续互利合作关系、共同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强化协同创新,促进优势互补,形成发展合力,达成整体共赢,共同构建一流的高等教育集群。

第五条 长青联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类活动,接受山东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六条 加强校际合作,充分发挥资源集聚优势,搭建教学科研资源信息开放平台,围绕课程、师资、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平台、科研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国际教育等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实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大型设备、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质性深度合作,突出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联盟高校办学水平。

第七条 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互利、便捷、可行、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联盟各校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第八条 建立充分信任的契约模式,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模式,共同分担建设、运营成本,建立完善且富有活力的共享机制。

第九条 推进教育资源信息化建设,共建开放的网络资源共享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保证资源共享的规范有序,实现更加便捷、高效、专业的合作共享。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十条 人才培养。

(一)定期开展教学工作研讨。分享、借鉴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经验,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与共享。

(二)开放学习平台及资源,相互提供自建优质在线开放课程、特色校本通识教育课程、优势学科专业核心课程,通过网络课程共享平台和到开课学校听课两种形式实现课程资源共享。

(三)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四)依托各自优势特色专业为依托,实现联盟高校之间相同、相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的联合培养。

(五)学生在联盟高校通过修读课程、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分,经本校审核承认,可以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学分。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

(一)建立师资定期交流机制,互相提供教师交流培训资源,共同建设教学科研团队。

(二)实现教师互聘互派,解决教师不足问题。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

(一)发挥各自优势,互通科技信息,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平台及成果。

(二)推进跨界融合发展,鼓励共同开展学科建设和组建科学研究机构;

(三)共建学术信息发布平台,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出版学术丛书。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实现图书馆纸质图书的通借和电子学术资源的共享,联盟成员师生享受本校师生等同待遇。

第十四条 平台设备。

(一)逐步实现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科研资源的开放共享。

(二)共同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物联共享,形成互为适应的大型设备管理和服务新机制,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

(一)联合建立多学科组成的高端智库和开放式研究机构,积极服务于山东省区域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健康山东等重大战略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服务。

(二)聚焦国家及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主题,联合搭建平台载体,整合优势资源,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专业对接产业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增强联盟高校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

(一)互相提供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或友好合作学校资源,共同促进对外合作,提升国际交流能力。

(二)共同参与国际学术合作与竞争,联合聘请高层次外籍专家,提高引智效益。

第十七条 学生交流互换。探索开展学生交流互换,交换学生可以在联盟成员学校进行一学期或多学期的相同专业学习,或辅修其他专业,学校互认交换生在他校学习和交流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十八条 其他合作。联盟高校之间可以共同组织开展专业调研、课程建设、教材研发、创新竞赛活动以及其他教学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各高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联盟高校理事长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高校轮值担任,轮值周期为3年。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三)领导秘书处组织开展工作;

(四)商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

(五)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的执行机构与联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高校推荐一名副校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其他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一名副校长担任。秘书处按照各项重点合作内容,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联盟高校有关部处负责人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联盟理事会商定。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组织联盟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根据情况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合作共享工作事宜,调度交流共享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五)负责联盟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盟的文字、档案工作等;

(六)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大会,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联盟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联盟理事会委托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推进联盟资源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促进联盟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其它高等院校加入联盟,须承认联盟章程,履行联盟成员义务,并经联盟理事会一致同意后方可加入。

联盟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联盟。

第二十五条 联盟日常运行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加入联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订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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