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泄密、失密,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二、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将机密文件和档案材料擅自带出,不得擅自摘抄、复制、传播和公开出版档案内容。
三、严格控制查阅范围。档案资料不允许与无关人员翻阅,重要的机密或绝密文件、档案,确需查阅时,须经分管院领导或党办、院办主任批准。
四、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重地,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入内。库房钥匙须专人保管,他人不得随便使用。发现钥匙丢失,要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五、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室,要随手关窗、锁门,严防档案、资料丢失。
六、需要销毁的文件或档案,按《山东艺术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办理。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应妥善积存,按规定销毁。
七、档案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