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会议的组织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举办和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主要包括各类代表会议、年度性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纪念(庆祝、表彰)性会议、学术会议、接待会议等。
第二条 举办各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效。召开会议要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
(二)精简。在保证实效基础上,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
(三)节约。严格会议预算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会场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一般不制作专门背景板。精简会议材料,除全校性大会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
(四)规范。强化会议计划,凡需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申请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未列入周工作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门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五)务实。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部门要狠抓会议精神的落实,必要时列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校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
学校组织的全校性会议或重大活动、全校中层正职会议、全校中层干部会议,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领导批复同意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到办公室备案。
确因特殊情况,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性临时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部署紧急工作等),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召开,并事前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条 各种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议等全校性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部门工作职责,主管部门为会议的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会议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为会议的协办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一)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会议筹备的组织协调、文字材料起草、会场布置、座次安排等工作,落实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参会范围,提前邀请与会领导和嘉宾,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二)协办部门的工作主要有:
1.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议程的审定、校领导讲话稿的审核、主席台就坐人员名单及座次安排、校领导出席会议协调安排等。
2.宣传部负责做好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协助主办部门做好会场及周边的氛围营造。
3.信息中心负责会场网络、电话等信号保障工作。
4.保卫处负责做好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会议用电、空调设施等保障工作。
6.会议室管理部门做好会场话筒、音响等设施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承办的全国、全省非学术型会议或有上级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助配合。
第六条 专项工作会议、纪念(庆祝、表彰)性会议、学术会议、接待会议等,根据会议的性质和部门工作职责,主管部门为具体主办部门,全面负责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第七条 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全校性重要会议、各类代表会议、高规格的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等,主办单位要视需要安排专人,形成文字、音频、影像等会议资料,并及时将全套会议材料整理后送学校档案科归档。
第八条 各类会议组织单位要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强化时限要求,切实加强对会议通知收发、参会人员、会场组织、会议室设施等环节的管理,制定安保预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第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各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确定的人员范围、报名时限等报送参会人员名单。要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得先报名然后委托其他人员参加。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再安排其他领导代为参会,不得擅自安排一般工作人员替会。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会议考勤和会场纪律的落实。
第十条 参会人员一般应至少提前10分钟到会签到,按照指定区域就座。会议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要妥善保管会议文件材料,要求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如数交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