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消费支出,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活动的范围及接待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包括行政接待经费、科研经费和单位创收经费用于公务接待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包括:来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活动的上级部门来宾;来校参加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参加学校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嘉宾;学校或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业务指导、发展咨询等活动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合作单位(包括企业单位、兄弟院校、科研院所、艺术院团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及其相关部门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校无联系又无实质内容的来访,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二)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院办)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财务处负责报销手续的把关。
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或派员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来校联系业务等学校层面的国内公务接待,由党办院办牵头负责;专项内容的接待活动(如专项检查评估、学校承办的国内外大型会议、大型文体活动等),谁主办谁负责,可由党办院办协助安排,相应接待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待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的制度:
(一)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学校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包括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实行接待事前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单位)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审批单”),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签。接待部门(单位)将批签后的公务接待审批单交到党办院办,由党办院办会商接待部门安排具体接待工作。
(三)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清单”),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二级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签后,再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要求: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酒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因工作原因,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定点宾馆、酒店。除必要工作人员外,接待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牵头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用餐标准不超过80元/人。校外安排工作餐,按定点饭店协议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四)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五)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办院办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报销:
(一)牵头接待部门凭接待费报销凭证到财务处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一函三单一票”,一函就是公函(包括来访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三单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餐厅出具的消费清单;一票是指餐费发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一)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不按审批程序安排
的接待用餐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接待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接待单位(部门)个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督查:
(一)学校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二)财务处负责审核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处负责审计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
(三)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办院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艺党字﹝2016﹞61号文即行废止。